<%@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加入世贸组织履行义务选介(二)
加入世贸组织履行义务选介(二)
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的承诺有哪些?

答:1、不执行未经公布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国承诺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法津、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津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披露。

中国指定的用于公布有关信息的官方刊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等。

2、审批管理机构名单与审批的程序或条件一并公布。中国承诺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所有负责发放许可证或其他授权、批准或管理活动的机构名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行使审批或管理活动的有关组织的名单。同时还要公布获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的程序和条件。

3.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中国承诺在有关外经贸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出台之前,都要有一段时间提请企业及各方面予以评论,以确保所颁布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规则。

4、建立咨询机制。中国承诺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
该信息包活负责实施某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对于提供信息的请求在30天之内给予答复,最多不超过45天。

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已经成立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主要负责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外企业和个人提供书面咨询,需要者可以通过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下载或通过传真0086-10-65197340获取咨询登记表,以传真或信函方式提交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对于咨询请求,咨询局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做出答复,特殊情况下,在收到请求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完全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承诺有哪些?

答:1、取消经营权审批制。在入世后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取消进出口权的审批制,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也就是说,3年之后,只要企业有要求,就可以登记成为进出口企业。

2、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降低。在实行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同时,全资中资企业获得进出口权的门槛会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范围随之放宽。中国承诺,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

4、一些专营商品逐步放开。入世后,中国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和茶、大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出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由政府指定少数公司专营。
其中,植物油(豆油、棕榈油和菜籽油)进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将在2006年1月1日取消,丝绸出口也将逐步取消国营贸易。
对于保留由国营贸易公司进口的货物,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另外,非国营贸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仍有权进口供生产自用的此类货物。

中国还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继续实行指定公司经营,但在3年过渡期内,将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的企业清单,并最终取消指定经营,国有、合资、外资、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均可从事经营。
(指定经营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些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指定经营和国营贸易的区别在于,国营贸易是可以一直保持下去的——除非另有规定,如植物油,而指定经营需要在谈判规定的时间内取消。)

5、外资企业将获得国民待遇。中国承诺,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进出口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进出口权;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进出口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从事进出口,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许可。

在进出口权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将获得国民待遇,在申请和保留进出口权时,将不再有任何有关当地成分、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的要求。

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农业方面的承诺有哪些?

答:1、关税减让2004年降到15.5%。入世后的关税实行上限约束,平均关税水平由2001年的19.9%降至2004年的15.5%。其中肉类、园艺产品、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的关税由现行的30.8%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4.5%。

2、大宗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变更。中国承诺对大宗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羊毛等)的进口,改原有的绝对配额管理制度为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并承诺了一定的配额年增长率。
配额之内的进口采取低关税,配额之外则实行高关税。配额内的税率在1%-10%之间,而配额外的税率在9%-80%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关税配额量仅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进口义务,进口多少取决于中国实际需求。

中国将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几家指定的国有公司经营的同时,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给非国营企业。例如,3种植物油的进口配额中,分配给国营贸易企业的比例2002年为34%,到2005年降低到10%,同时,非国营公司的份额将从2002年的66%增加到2005年的90%;在食糖的进口配额中,国营贸易的比例为70%,非国营的份额为30%。

3、出口补贴全部取消。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

4、农业补贴最高8.5%。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总量不超过该产品相关年份生产总值8.5%的水平,对所有农产品的支持总量不超过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的8.5%。

5、农业服务市场逐步放开。中国承诺入世后只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相关服务的合资企业,但允许外资控股;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企业从事农药、农膜的批发业务,入世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批发业务,成品油零售业务。入世后3年内允许从事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5年内允许化肥零售;允许设立仓储服务的合营企业,但加入时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并且外资不能控股,加入后1年内才可控股,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